中華民國99年度少年桌球國手選拔排名賽競賽規程
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3月16日 體委競字第0990005068號函辦理
一、宗 旨:為選拔99年度少年桌球國手排名,特舉辦本比賽。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。
三、主辦單位:嘉義市政府、中華民國桌球協會。
四、協辦單位:嘉義市體育會。
五、承辦單位:嘉義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。
六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99年5月11~14日
(星期二、三、四、五)。
七、比賽地點: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體育館(嘉義市大同路100號)。
八、比賽項目:(一)男生組(二)女生組。
九、參賽資格:限 民國87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且具下列任一條件者:
(團體賽成績以秩序冊上註冊名單為限)
(一)獲99年度第34屆自由盃杯國小組桌球錦標賽10歲組個人賽、團
體賽前四名之選手。
(二)獲99年度第34屆自由盃國小組桌球錦標賽11、12歲組個人賽、
團體賽前八名之選手。
(三)當選98年度少年桌球國手者。
(四)獲98年度第33屆全國中正盃國小組桌球錦標賽前八名之選手。
(五)取得「中華民國99年度少年國手選拔賽資格賽」參賽資格者,
需由原承辦單位臺灣省桌球協會逕向本會報名。
(六)獲99年臺灣區少年桌球菁英賽智、仁組前八名之選手。
(七)臺灣省體育會桌球協會、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、高雄市體
育會桌球委員會得推薦男、女選手各6名參賽。
(八)嘉義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得推薦男、女選手各4名參賽。
(九)臺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基隆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桃園縣體
育會桌球委員會、新竹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新竹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苗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臺中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臺中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南投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彰化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雲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臺南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臺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高雄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屏東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臺東縣體
育會桌球委員會、花蓮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宜蘭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澎湖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金門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,得推薦男、女選手各2名參賽。
※各桌球委員會推薦參賽之選手,以設籍於該縣市或就讀該縣市學校之選手為限,由桌球委員會以加蓋該會印信之報名表正本向本會報名,並於報名時檢具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(1個月內)正本或在學證明書,以資證明,未附者一律以資格不符論,不予列入賽程。
十、報名辦法: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連同報名費(推薦資格者,須有
推薦單位蓋章),於99年4月15日17:00前向本會報名。
通訊報名者,資料須於99年4月15日17:00前送達本會。
逾期概不受理報名。
※參賽資格務必填寫詳細,未填或填寫不清不實者,均以資格不符論,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※第一次賽抽籤後,若因大會審查疏漏,以致發生同一選手有二個
以上之籤位時,以籤位在前者參加比賽,不得異議。
※ 所有報名資格不符之情況,由大會自行刪除其報名,不另行通知,
報名費不退還,不得提出任何議異。
報名時間:星期一至五(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2時至5時,國定假日不受理)。
本會地址: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01室。
本會電話:(02)2778-9942。
本會網址:www.cttta.org.tw
十一、報名費:每人新臺幣200元,報名時請一併繳納報名費,未附報名費者不受理報名。使用匯票者,請指名「中華民國桌球協會」為受款人。
十二、抽籤日期:第1次賽抽籤訂99年4月22日 (星期四)下午4
時在本會舉行,未到者由大會代抽,事後不得異議。
第2至5次賽抽籤以每場次比賽敗的選手持紀錄表馬
上到大會競賽組抽籤。
賽程時間表預計於99年4月29日 在本會網站公告。
十三、比賽用球:NITTAKU三星白色球。
十四、比賽用桌:NITTAKU桌球檯。
十五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訂98年1月1日出版之最新
桌球規則。
十六、比賽制度及錄取名額:
(一)舉行5次單淘汰賽,五局三勝制,第1次賽取2名為冠、亞軍,第2次賽取2名為3、4次名,第3次賽取4名為第5、6、7、8名,第4次賽取4名為第9、10、11、12名,第5次賽取4名為第13、14、15、16名。
(二)5次賽共錄取男、女各16名為少年國手。
十七、獎勵辦法:
(一)入選者發給少年國手當選證書。
(二)100年度少年國手未選出前,本比賽成績作為99年度組成中華少年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之依據。
十八、當選少年國手之球員應履行集訓及代表國家參加比賽之義務,若
未經本會同意而不參加集訓或比賽者,本會得取消該員之少年國
手格,並得禁止參加本會舉辦之比賽一年。
十九、比賽細則:
(一)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(請勿穿著白
色運動服上場),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,違
者取消其比賽資格(若大會未提供時,不受此限)。
(二)選手應隨時準備出場,經大會廣播呼名3次未出場者,取消
其比賽資格,已賽成績不予計算,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任何
一場比賽。
(三)各參賽選手請攜帶身份證或貼有相片可證明身份之證件,如
遇資格抗議,當場提不出任何一項證明者,視同資格不符,
取消其比賽資格,已賽成績不予計算,爾後不得再出場參加
任何一場比賽。
二十、申訴:
(一)比賽中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,以裁判員判決為終決。
(二)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
(三)合法之申訴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
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5,000元,由審判
委員會裁決,若申訴成立時,退回保證金,否則充為大會比賽
經費,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。
二十一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
修正時亦同。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