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:為配合革新社會風氣,提倡正當娛樂,促進情感交流特舉辦本縣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。
二、主辦單位:嘉義縣政府
三、承辦單位:嘉義縣體育會、大同國小
四、協辦單位: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、縣立體育館
五、參加單位:
(一) 本府、警察局、消防局、財政稅務局、衛生局(含慢性病防治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)、環保局、交通局、觀光旅遊局、公車處、體育場、各地政、戶政事務所、家畜疾病防治所、人力發展所、表演藝術中心。
(二)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鄉鎮市民代表會。
(三) 本縣國民中小學。
(四) 邀請本縣議會參加。
六、競賽組別:
(一)首長個人組。
(二)機關男子團體甲組。
(三)機關男子團體乙組。
(四)機關女子團體甲組。
(五)機關女子團體乙組。
(六)機關男子單打組。
(七)機關女子單打組。
(八)機關男子雙打組。
(九)機關女子雙打組。
(十)機關混合雙打組。
(十一)教師男子單打組。
(十二)教師女子單打組。
備註:
一、機關男子團體甲組單位如下、其他單位報名乙組
嘉義縣消防局、嘉義縣政府、嘉義縣議會、嘉義縣警察局、
大林鎮公所、六腳教聯、朴子教聯、新港教聯。
機關女子團體甲組單位如下、其他單位報名乙組
嘉義縣政府、嘉義縣議會、梅山鄉公所、中埔鄉公所、朴子教聯、
二、本屆男子團體甲組七、八名列為下屆乙組;乙組一、二名列為下屆甲組。
三、本屆女子團體甲組第五名列為下屆乙組;乙組第一名列為下屆甲組
七、參賽資格:
(一)首長個人組以縣議會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附屬機關首長、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、副主席、鄉鎮市長及校長參加為限。
(二)其餘各組以參加單位編制內現職員工(留職停薪不得視為現職)及100年8月1日以前到職之臨時員工為限。
(三)退休教人員得代表原單位參加團體賽,教師參加機關團體賽以學校或鄉鎮市為單位。
(四)機關組個人賽部份就單打組、雙打組、混雙組擇一參加。
八、比賽:
(一)日期:
1、101年10月3、4、5日(星期三、四、五)。
2、各隊如10月3日 (星期三)上午8:40如沒有賽程,應於10時前報到完畢並參加上午10:10開幕典禮。
(二)地點:嘉義縣立體育館(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一段460號)。
(三)辦法:
1、比賽採用橘色「日桌牌」40mm 桌球及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。
2、比賽制度:視報名隊數多寡,決定比賽制度與方式。
(四)方式:
1、團體賽男子組採三單、二雙7人制(即單、雙、單、雙、單),女子組採二單、一雙4人制(即單、雙、單),單、雙打不得重複出場比賽。
2、各組比賽均採11分五局三勝制。
(五)賽程:時間暫擬如下,實際情形以秩序冊及大會公布為準。
1、10月3日 上午8:40起 :(1)機關男、女團體甲、乙組。
(2)開幕典禮。
(3)首長個人組。
2、10月3日 下午1時起 :(1)機關男、女單打組。
(2)教師男、女單打組。
(3)機關男、女雙打組、混雙組。
3、10月4 日上午9時起 :(1)機關男、女團體甲、乙組。
4、10月5日 上午9時起 :(1)機關男、女團體甲、乙組決賽。
(2)閉幕典禮。
九、報名方式:
(一)日期:即日起至101年9月14日(星期五)止,上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(http://sport.cyc.edu.tw) 報名或e-mail至大同國小公務信箱(ttps@mail.cyc.edu.tw),或傳真至大同國小輔導室3794951,由受理單位代為報名,以收件日為準,逾期不予受理。並請上網查看,如有錯誤請於報名截止前通知受理單位更正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受理單位:大同國小輔導室(電話:3792144#17 姚博文0932890166)
(三)人數:
1、團體組除領隊(首長擔任)、教練、管理各一人為原則外,各隊隊員(含隊長)男子隊7-9人,女子隊4-6人。
2、各單位男女分別組隊,各以3隊為限;女生得參加男子隊,但不得再參加女子隊。
3、單打、雙打及混雙組每隊各以以3人(組)為限,超過之人數由主辦單位由後逕行刪除,不得異議。
(四)報名時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審查造具名冊報名並負其責。
十、領隊會議及抽籤:
(一)日期:101年9月21日(星期五)上午10時(不另通知,請各參加單位派員出席;未到場者,由主辦單位代抽及會議決議均不得異議)。
(二)地點:大同國小視廳教室。
十一、獎勵:
(一) 行政獎勵:活動工作人員,依「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」規
定敍獎。
(二) 錄取名額:三隊(人)錄取一名
四隊(人)至五隊(人)各錄取二名。
六隊(人)至七隊(人)各錄取三名。
八隊(人)至九隊(人)各錄取四名。
十隊(人)至十一隊(人)各錄取五名。
十二隊(人)至十三隊(人)各錄取六名。
十四隊(人)至十五隊(人)各錄取七名。
十六隊(人)以上各錄取八名。
(三)競賽獎勵:
1.各組獲獎隊伍頒發獎杯、獎牌、獎狀或獎品,以資鼓勵。
2.報名未達三隊不進行比賽。
十二、申訴與懲處:
(一)比賽時,凡抗議或異議之申訴事項,團體組裁判僅接受教練或隊長提議,其他人
員皆不接受,並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。
(二)屬於資格問題之抗議,得於兩隊(人)比賽前或比賽進行中向大會提出,比賽後
提出只能取消資格不符者該隊所有之成績。
(三)屬於技術之抗議應於當場提出,經裁判認可後始得成立。
(四)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及工作人員情事,按規則停止其所屬球隊
出場比賽並函請其服務機關懲處。
十三、裁判:裁判長、副裁判長、審判委員、裁判員由主辦單位聘任。
十四、其他:
(一) 各球隊所需費用在各單位原列預算內勻支。
(二) 球員運動服裝須合於桌球規則之規定(不得穿著橘、黃色球衣)。
(三) 球員出賽時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或服務證明文件以備查驗。
(四) 大會可視實際比賽情形執行拆點比賽,各隊不得異議。
(五) 比賽期間工作人員及參加比賽人員請各服務單位准予公假。
十五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布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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